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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区等特定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保护城市环境,倡导文明生活、改善人居环境,减少噪音、大气污染、人身伤害和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湖北省燃放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保护城市环境,倡导文明生活、改善人居环境,减少噪音、大气污染、人身伤害和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湖北省燃放烟花爆竹若干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89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现就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地点)


(一)城区禁放区


县城区禁放区域为清泉镇(含县经济开发区代管)的15个社区和6个行政村所管辖的部分区域,具体范围为:


北界线:揽月路麻桥中学—城北路望城岗—车站东路四级电站。


南界线:洪山大道铁路桥段—创业大道东思源段—彩虹大道南段与丽文大道T字路口。


东界线:四级电站—河东街—闻一多大道河东街桥—双桥南路博文学校。


西界线:火车站铁路沿线—安时大道粮食大库。


(二)鄂州花湖机场净空黄冈保护(核心)


区域具体范围包括:巴河镇全域;竹瓦镇(石洞村、九坪村、平岭村、千桃新村、江圈村、童凉村、马家窑村);清泉镇(夏凉村、月山新村、八一村、麻桥村、抱儿石村、河口村、东山村、三台村、马畈村、袁畈村);兰溪镇(竹马山村、明华村、卢家冲村、向阳村、福星村、戴家洲村、三泉村、鲇鱼尾村、长江村、方铺村、莲花山村、兰溪村、彭港村、丰收港村、江中村);散花镇(越峰村、马垅村、拥军村、金塘村、红莲村、古渡村、石牛山村、风泥沟村、添福庵村、禹山村、叶家桥村、回风叽村、李家渡村、涂墩村、钱铺村、沈墩村、兴港村、散花村、白鹭村);策湖养殖场。


(三)其他禁放区域


1.党政机关所在地;2.文物保护单位;3.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其他重点消防单位或区域;4.重要军事设施和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5.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场所;6.幼儿园、托儿所、医院、敬老院、疗养院、教学、科研、生产等场所;7.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二、禁放时间


上述禁止燃放区域内全年任何时间均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三、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四、在上述禁止燃放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和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


五、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新闻媒体、社区居委会、学校及有关行政村应当广泛深入开展本单位本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宣传教育工作。


六、全体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应当带头遵守本通告规定,积极宣传、引导亲属、朋友和周边群众自觉遵守。对违反规定的,除依法处理外,将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七、违反本通告的,由公安、应急管理、城管执法、生态环境保护、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人民群众举报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经查证属实给予奖励200-300元,举报电话0713-4263966。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浠水县公安局

2026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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